家校合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拟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工作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4/24 11:08:37 作者:周海丽 浏览次数:1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拟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工作

中国妇女报

2020-12-23

作者:王春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拟完善专门矫治教育

 

拟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工作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222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完善了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可对这类“问题孩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拟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

 

“专门矫治教育”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而以前的表述是“收容教养”,是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教育做出区分,避免混淆。

 

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三审稿明确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三审稿在列举严重不良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三审稿拟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陈晓冰 谢威